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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提高城镇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报支标准
来源:     2010-06-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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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锡市在城镇医疗保险原有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报支的基础上,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肝硬化、糖尿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病等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有效地减轻了参保职工、居民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负担。

  本次待遇调整工作涉及城镇职工和居民两项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特殊慢性病15种,分为甲、乙、丙三类。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到市社保局申报登记,经过鉴定审核,认定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药费在扣减个人账户的情况下按70%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甲类慢性病最高支付限为3万元,乙类为1.5万元,丙类为80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确定为18种、三类,经鉴定后,医药费发生额2000元以下的按50%报销,2000元以上的按45%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一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累计最高支付额为1万元,二类特殊慢性病6000元,三类特殊慢性病4000元。

  截至目前,特殊慢性门诊病申报工作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条件人员704人,其中:个人申报576人,单位申报20户128人。(社保局)

编辑: 包莎莎      
主办单位:中共锡林浩特市委宣传部 承办:锡林浩特市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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