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通过就业创业增加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启动全民创业工程,放宽就业门槛,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创业潜能,提供优惠政策,使创业群众减负增收,通过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使就业创业逐步成为增收的主要渠道。创造一批公益性岗位,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重点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完善“招、考、储”三项机制和失业登记办法、提供职业培训两项措施,推进大学生就业。结合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困难毕业生。继续落实岗位征集责任制,加强针对性、实效性培训,促进转移牧民稳定就业。落实企业空岗申报和就业部门岗位跟踪制度,扎实做好技能培训特别是订单式培训,突出解决好结构性失业问题。年内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23%以上。
二是通过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继续实施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农牧民进城经济适用住房四个层次的住房保障工程,2010年内改造6000户,累计达到15000余户,续建、新建返迁楼面积72万平方米。建成牧民新居300套。续建完成廉租住房1000套。继续为低保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年内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65%以上。
三是通过及时足额兑现增资补贴政策增加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财政资金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确保财政对民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财政预算留足资金,及时兑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增资补贴政策。继续提高嘎查书记、嘎查长、副嘎查长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计生助理、卫生员等基层工作者生活补贴和保洁员工资待遇,提标幅度达到14%—33%。年内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16%以上。
四是通过继续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增加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持续提高城乡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标准。2010年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支比例提高到70%,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报支比例提高到75%。农牧民养老保险金标准提高20%,参保率扩大到70%以上。持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每年提高的幅度保持15%左右,年内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1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