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由市民政局自批准之日起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蒙、汉字书写。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汉语地名和用汉字译写的蒙古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文、报刊、书籍、教材、广告、标牌上使用地名,应当符合前条规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名,由市民政局负责汇集出版地名录,其中行政区域名称,可以汇编单行本。编汇出版地图、交通、旅游图等内容涉及地名密集的出版物,需经市民政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各居民小区和建筑物涉及到命名的,规划、房产、土地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的,退回地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齐全后予以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地名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