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政发〔2009〕58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锡林浩特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锡林浩特市民政局制定的《锡林浩特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锡林浩特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要求,适应对内对外交往的需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布的《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等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地名,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区名称、街道路、胡同街巷、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梁、公路、水库、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任务。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三)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公布标准地名。
(四)搜集、整理、存储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为各部门提供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业务。
(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准。
(六)组织汇集、编撰地名图书,负责审定标准地名图书。
(七)检查、监督和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八)对违反地名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