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政发〔2008〕148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锡林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锡林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锡林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锡林郭勒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浩特市及所辖苏木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锡林浩特市及各苏木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