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锡林浩特市实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制度。
2、主管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它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年捡、地籍调查、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综合统计报表的填写及上报,土地统计台帐的建立和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3、管理锡林浩特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4、按照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业发展规划,对辖区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年度用地计划,负责锡林浩特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草牧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
5、主管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报批工作,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审查、报批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工作。
6、负责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等项工作。
7、负责调处辖区内的土地权属及矿业纠纷。
8、对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0、对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的宣传、教育、科技等工作。
12、加强矿权管理,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制止矿权的非法买卖,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健全矿山登记挡案。
13、负责地质勘查管理。
14、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工作。
15、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16、负责地质环境管理整顿工作。
监督电话:0479-8234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