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政发〔2008〕117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草畜平衡和春季休牧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果,结合实际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切实做好全市草畜平衡和春季休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和有关单位要把落实草畜平衡和春季休牧制度作为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苏木镇(场)是实施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分场)是落实主体,草原监理机构是监督主体。
二、认真核定冷暖季适宜载畜量标准
草畜平衡是指根据草原植被生长状况,测算天然草地承载家畜和冷季补饲能力,确定冷、暖季载畜量,推行春季休牧或全年轮牧,提倡接冬羔、早出栏,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冷季草畜平衡以天然草场前三年不同类型草地生产力实测可食牧草保有量平均值为依据(具体依据见附表),结合卫星遥感技术核定载畜量。暖季草畜平衡以前三年不同类型天然草场生产力实测可食牧草产量平均值和各类型草地利用率为依据,提高牧草保存率20-30%,结合卫星遥感技术核定暖季载畜量。冷暖季草畜平衡每三年核定一次。
冷暖季草畜平衡,以牧户承包天然草场为准,每户流转草场面积不得超过本户承包草场面积。优化开发区流转草场核减20%的载畜量;限制开发区流转草场核减30%的载畜量;禁止开发区草场不允许向牧户流转,引导向嘎查(分场)流转,有利用条件的可作为打草场。
草原监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草牧场等级和载畜量进行测定核查,退化沙化严重的草场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限期围封禁牧恢复植被。享受补贴的围封禁牧草场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向集体流转的草场,不核定冷暖季载畜量。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草场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不予核定冷暖季载畜量。
三、提早储备饲草料
青贮、秸杆、陈草、精饲料不计入天然草地载畜量核定范围。冷季过冬补饲4个月,每个羊单位储备饲草标准为150公斤青干草。全境春季休牧期为4月10日至4月30日,休牧期间每个羊单位按日均青干草1.5公斤、精饲料0.15公斤的标准储备饲草料,大畜(包括西门塔尔牛)按5个羊单位储备饲草料。
羊群规模暖季不得超过600个羊单位,其中山羊比例控制在15%以内。超出部分限期出栏,逾期不出栏的按每个羊单位1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除骆驼、大畜种公畜及每户三匹马以外,其它饲养牲畜全部列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一只绵羊折1个羊单位,一只山羊折2个羊单位,一头大畜折5个羊单位。经改良站鉴定,三代以上(含三代)改良或良种牛折1个羊单位,三代以下(不含三代)改良牛折3个羊单位。
四、组织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和休牧合同
实行牧户自行申报制度。每年4月下旬和9月下旬由牧户向嘎查(分场)委员会自行申报并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甲方为草场承包户,乙方为嘎查(分场)委员会,监督方为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草原监理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拒签草畜平衡责任书的草场承包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得超过草原监理部门核定的载畜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超载放牧的责任人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于每年3月1日至4月1日期间逐户签定休牧合同,市草原监理部门进行监督,确保签定率达到100%。各苏木镇(场)要提早组织牧户做好棚圈、槽斗、机械、水井、活动围栏等休牧设施的建设修复,休牧期间的活动场地每个羊单位不得超过10平方米。实施标准化划区轮牧的牧户和三季倒场的嘎查及浩特,需在年底前向市农牧业局提出申报,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次年可不休牧。在禁(休)牧草原上放牧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草原监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于每个羊单位10元的罚款。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实行抽查制度。每年7月下旬和12月下旬,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苏木镇(场)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不少于3次,抽查率不低于30%,作为实绩考核和项目扶持的主要依据。
实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休牧期间由市草原监理、国土资源、林水、公安等部门联合深入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监督检查。对违反休牧规定,继续以自然放牧方式放养各类草食性牲畜(除骆驼外)的单位和牧户,按照《草原法》、《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在牲畜统计申报中的瞒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并以超载处罚金额的30%作为奖金奖励举报人。举报电话:12119、6961011。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畜牧业 草畜平衡 春季休牧 通告
抄送:盟农牧业局,盟草原监督管理局。
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共印80份
冷暖季载畜量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