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政发〔2008〕99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改完善的《锡林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方案》印发,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廉租住房工作顺利推进。《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开展城镇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市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七日
锡林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签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多方协作,密切配合,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切实履行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领导
为积极开展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保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顺利实施,成立锡林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闫宏光(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简顺利(副市长)
张艳臣(副市长)
冯淑娟(副市长)
革 命(副市长)
徐桂英(市政协副主席、发改局局长)
高海楼(市政协副主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史大金(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院院长)
成 员:刘海隆(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怀军(市长助理、地税局局长)
王连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门景岳(市建设局局长)
陶格敦巴雅尔(市财政局局长)
海 涛(市国土局局长)
贾乘麟(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敖丁柱(市民政局局长)
刘廷武(市建设局副局长、房产局局长)
王旭光(市房产局副局长)
高玉柱(市质监站站长)
刘宝华(市工商物价局局长)
陈晓辉(宝力根街道办事处主任)
图 雅(杭盖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慧(楚古兰街道办事处主任)
项存明(额尔额街道办事处主任)
席晓东(希日塔拉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日嘎拉图(南郊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洁晶(新区街道办事处筹备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刘廷武(兼)。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配合。
三、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形式和条件
(一)形式: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1、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普通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条件:
1、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且属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
2、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内转移进城农牧民。
3、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所有对象中拥有超出规定条件的私房,或者其已经出售、赠予、出租的,均不具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四、廉租住房标准、来源及筹集房源优惠政策
(一)标准:廉租住房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套廉租房的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来源: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渠道有以下几种:
1、腾退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4、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有的优惠政策:
1、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2、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3、政府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土地按划拨方式取得。
(四)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五、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低于10%;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额;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国家、自治区、盟);
6、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专款专用。监察、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
(一)工作程序:
1、加强宣传,调查摸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社区居委会,深入广泛的宣传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做到家喻户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晰。
2、申请。申请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民政部门开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优抚对象证明)及社区居委会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锡林浩特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3、初选。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在《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填写《锡林浩特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房产局申请登记。
4、复选。市房产局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核。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5、公示。符合条件的在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实,做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6、分配和轮候。
(1)确定分配户数。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廉租住房的资金和可分配廉租住房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全市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2)分配方式。市房产局对经审核登记的家庭,报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优先分配条件,综合考虑申请人住房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分别按规定条件排序,对在可分配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户数之内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当申请登记的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确定发放的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户数时,超出部分为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经街道办事处反馈市房产局审核,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优先分配条件。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家庭、曾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下岗老职工家庭优先。其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7、廉租补贴发放。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示情况通知书》,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房产部门在《锡林浩特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签注意见并盖章;
房产部门认真填写《锡林浩特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登记汇总表》、《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明细表》后,为领取人发放《锡林浩特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8、配租、签约。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及相关部门参照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填报实物配租的相应表格。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租金每三个月交纳一次。
(二)时限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对廉租住房各阶段工作开展时限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各阶段工作。
七、新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二)落实有关方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廉租住房项目应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或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要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涉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廉租住房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八、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及退出管理
(一)房产部门每年会同民政、社区、办事处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不予申请和安排。
(三)配租住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对享受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四)租廉租住房的资格人迁移出本市行政区或因故消亡后
其亲属必须在三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六)对廉租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补贴资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且无正当理由,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3、无故将廉租住房空置3个月以上或拖欠廉租租金6个月以上的;
4、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超过全市最低收入社会保障标准的;
5、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或另有住房的;
6、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有关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确保使用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廉租住房收入上缴财政,支出列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